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推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要对“大数据杀熟”和“伪造名人代言”此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约束。对于同一商品或服务,如果商家利用算法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从而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法院应依法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发布会上提到,判断是否构成不合理差别待遇时,需综合考虑这一措施是否实质性限制或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是否依据消费者的购物偏好、支付意愿、支付能力和浏览记录等信息制定了个性化的交易条款,以及是否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伦理等。
在商品或服务提供过程中,若商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伪造名人代言”并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请求惩罚性赔偿,法院在此情况下会给予支持。此外,涉及自动驾驶汽车和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依据现行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相关责任应由有关方承担。如果因车辆产品缺陷引发交通事故,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制造商或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将支持这一请求。若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因车辆缺陷与驾驶员的过失共同导致损害,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同时要求驾驶员和车辆生产商或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此也将依法支持。
此外,若车辆生产商、销售商对自动驾驶或辅助驾驶车辆的自动化水平、智能性能及用途进行虚假或容易引发误解的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将予以支持。同时,为了调查交通事故的原因,法院有权要求车辆生产商、销售商或运营者等数据控制方,提供真实、完整的自动驾驶和辅助驾驶事件记录等数据,以便查明案件事实。